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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07-13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7-039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 5,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
案件被告 4

    ●涉案金额:人民币 698.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
连云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
等。连云港天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公司)作为原告,因与被告
1 连云港润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
“民事起诉状”中请求判令东联港务分公司在 698.5 万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公司对东联港务分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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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6 月 15 日,原告天乙公司与被告 1 润通公司签订了镍矿销售合同一
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 1 购买 4.5 万湿吨印尼镍矿,总金额 990 万元。原告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8 月 30 日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 1 仅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安排原告提货 0.5 万吨(价值 110 万元),后一直未安排发货。

    被告 4 东联港务分公司为解决其与被告 1 之间的债务纠纷,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原告向被告 1 购买“诺米-14115”红土镍矿
款合计 635 万元,其中 190 万元付至其指定的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剩
余 445 万元付给被告 1,在上述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 1 收到货款
后,由被告 1 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好“诺米-14115”红土镍矿 4 万吨提货相关手续
交由原告, 并保证原告顺利提货至清场完毕;如在提货过程中因其他特殊原因造
成不能正常提货,东联港务分公司保证在柒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承诺函涉及的
全部款项给原告,并补偿总金额的百分之壹拾的补偿金。

    原告按照东联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付清了全部款项,后被告 1 在 2016 年 8 月
23 日安排提货 0.5 万吨(价值 110 万元),9 月中旬安排提货 0.1 万吨(价值 22 万
元)。后因被告 1 的合同标的物被法院扣押,无法履行约定的交货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 4 东联港务分公司为解决其与被告 1 的债务,承诺在原告支
付货款后,如不能正常提货其负责退还货款并补偿,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
东联港务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二)原告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天乙公司涉及公司和东联港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 4 东联港务分公司在 698.5 万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
司作为被告 5 对东联港务分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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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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