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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3-20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8-016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三,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
案件被告二

    ●涉案金额:人民币 19,738,343.6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江苏
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作为原告
将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
公司分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提起了民事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3 年 7 月 19 日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一中色公司共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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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份《代理报关及仓储委托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一为港口货运代理,
办理通关、检验检疫、入库、仓储、发运等事宜。

    2013 年 8 月 2 日,原告将涉案的货物交给被告二东联港务分公司仓储,被
告二出具正式货物入库单。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定期向原告
汇报货物库存数量,均显示库货物数量与入库数量一致,原告也不定期安排人员
去仓库现场检查,货物也都保存在被告二的仓库内。

    2017 年 10 月 25 日,原告通知被告一、被告二,要求交付货物,但被告一、
被告二拒不交付涉案货物。

    (二)原告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开元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交付 5,000 湿吨南非铬矿粉矿和 4,906 湿吨马达加斯
加铬矿(块);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19,738,343.68 元。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
此被告三应与被告二共同承担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
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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