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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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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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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上 海 市 北 京 西路 968号 嘉 地 中心 23-25层                邮编 :2ooo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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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 +862152341668传 真/Fax:+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p:〃 www,grandal1.com.cn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港 港 口股份有 限公司

                                                2018年 第 二 次临时股 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 :江 苏 连 云 港 港 口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 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 ,国 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接受
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聘请 ,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 了公司于2018年 9月 7日 (星 期五 )14点 00分 起在江苏省连云港 市连云区中华西

路 18号 港 口大厦23楼 2316会 议室召开的公司2018年 第二 次临时股 东大会 ,并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
格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18年 8月 23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 东发布了召开 2018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经核查 ,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 ,并 说明了有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
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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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ANDALL



     本次股 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会 召集 ,于 2018年 9月 7日 (星 期 五 )14点 00分

起在 江 苏省连 云港 市连 云 区中华 西路 18号 港 口大 厦 23楼 2316会 议室 召开 ,会 议

由公司董事长 主持 。会 议 的时 间 、地 点及其他事 项与会 议通知披 露 的 一 致 。

     本 次股 东大会 网络 投 票 时 间为 :采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络 投 票系统 ,通 过 交

易系统投 票平 台的投票 时 间为 2018年 9月 7日 9:15-9:25,9:30-11∶        30,13∶ 00-15∶ 00;


通过互联 网投 票平 台的投 票 时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 9:15ˉ 15:00。 网络投票

时 间与通 知 内容 一 致 。



     经 本所律 师 核 查 ,公 司在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十 五 日前 刊 登 了会 议通 知 ,本 次

股 东大会 召开 的实 际时 间 、地 点 、 方式 、会议 审议 的议 案 与股 东大 会通 知 一 致 。

本次会议 的召集 、召 开程 序符合 公 司法律 、法规 、《股 东大会规 则 》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二 、 出席会 议 人 员 资格 和 召集 人 资格 的合法 有效性

     1、   现场 出席会 议 的股 东及委托代 理人

    根据 公司现场 出席 会 议 的股 东签 名 以及 《授权委托 书 》等 文件 ,现 场 出席会议

的股 东及委托代 理 人共 计 2名      ,合 计持有 公 司股份 492,954,643股 ,占 公司总股本
的 48.56%。 经 查验 现场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 的股 东代表 的身份 证 明 、持股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 ,本 所律 师认 为 ,现 场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代 表 均 具有合法有

效 的资格 ,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定 。

     2、   参加 网络 投票 的股 东

     根据 上海 证 券 信 息有 限公 司提 供 的统计数据 ,参 加本 次 公 司股 东大 会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共计 3名    ,合 计 持有 公 司股份   1,706,898股 ,占 公 司总股 本 的 0.17%。 以

上通过 网络 投 票 系 统进 行 投 票 的股 东 资格 ,由 网络 投 票系 统提 供 机 构 上 海 证券信

息有 限公司验 证 其 身份 。

     3、   出席会 议 的其他 人 员

     经验 证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除 上述 股 东及 委托代 理人 外 ,还 有 公 司董事 、监 事 、

董事会秘 书 、 其他 高 级 管 理人 员及 公 司董事会 聘请 的见证律 师 ,该 等 人 员均 具各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合法 资格 。

     4、   召集 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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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ANDALL



   经验证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 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
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 ,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公 司合
并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没 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提 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 ,根 据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 》(国 办发[2013]110号 )文 件精神 ,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标准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并 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 议案 》
                                       ;




    2、   《关于增资控股连云港港 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




    3、   《关于出售 14#和 16#泊 位闲置资产的议案》。
    经验证 ,本 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 、法 规 、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其 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 意见   :




    通过现场 见 证 ,本 所律 师确 认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及表 决方式符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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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 ,出 席会

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 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
    (以 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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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ANDALL LA、



  (本 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益章页)




国浩律




负责人   :                                      主办律师        :




                                                召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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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P




                                                林       忘




                                                              二 O一 八年九月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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