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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关于“15连云港”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8-11-01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 2018-058

  债券代码:136092        债券简称:15 连云港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连云港”公司债券回售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4
       回售简称:连港回售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日:2018年11月5日,6日,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2月10日
       票面利率上调:由3.93%上调至5.80%


                               特别提示
    1、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
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在存续期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87个基点,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
3.93%变更为5.8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1
     3、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本期
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
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
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5连云港”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付息日(2018
年12月10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连云港”债券,请“15连云港”债券
持有人谨慎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5、本公告仅对“15连云港”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单说
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
     为保证投资者能顺利行使回售选择权,现将回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公
                      指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司
15 连云港、本期债券、
                      指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本次回售             指    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
                           人。
                           “15 连云港”持有人可以申报回售的日期为 2018 年
回售申报日           指
                           11 月 5 日,6 日,7 日。
                           2015 年至 2018 年间每年的 12 月 10 日为上一计息年
付息日               指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5 连云港”债券持有人支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5 连云港”债券第 3
                           个付息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证券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诚信证评           指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2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本期债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人民币 6.6 亿元。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期限为 5 年(含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简称“15 连云港”,债券代码
“136092”)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托管。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6、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
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7、债券票面年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
照发行时簿记建档结果共同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
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
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
定不变。

    8、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
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

                                     3
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
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
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

    12、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
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
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3、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间每年的 12 月 10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
年的 12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本金支付日:2020 年 12 月 1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
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支付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利
息金额为债券持有人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
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本金支付日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的本息金额为债券持有人
截至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
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本期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4
    18、登记、托管、委托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1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回售价格
    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
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票面金额100元/张。


    四、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1、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
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在存续期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87个基点,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
3.93%变更为5.8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连云港”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
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4)已于2018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投资者可查阅详情。


    五、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14
    2、回售简称:连港回售
    3、回售申报日:2018年11月5日,6日,7日
    4、回售价格:债券票面金额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一经确认不
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选
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回售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
                                   5
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调后的票面利率。
    6、回售兑付日:2018年12月10日。发行人委托证券登记机构为申报回售的
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以100元/张(不含利
息)的价格卖出“15连云港”,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
连云港”债券持有人审慎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六、回售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2月10日
    2、回售债券付息方案:回售债券享有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
间的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3.93%。每手面值1,000元的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9.3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证券登记机构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
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
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七、回售申报程序
    1、“15连云港”持有人应在2018年11月5日、6日、7日正常交易时间(9:
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
代码为10091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
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
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连云港”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
回售。本期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
件放弃。
    3、对“15连云港”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2018年12月10日
委托证券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6
    八、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日   期                              事 项

  2018 年 10 月 29 日    发布本期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利率上调的公告。
      10 月 30 日        发布第一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10 月 31 日        发布第二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11 月 1 日         发布第三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11 月 5 日、6 日、7 日   回售申报日。
      11 月 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12 月 5 日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12 月 10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回售债券注销。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连云港”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8年12月10日),以人民币100元/张的价格(不含利息)卖出本期债券。
请“15连云港”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
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请“15连云港”持有
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连云
港”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
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一次性扣除

                                        7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和《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5连云港”利息应当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证券登记机构将按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
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
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庙岭港区港口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宏
    联系人:沙晓春、刘坤
    联系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518-82389269、0518-82387588
    传真:0518-82389251


    2、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锐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电话:010-66229276

                                      8
传真:010-66578961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负责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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