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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12-11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Grandall Law Firm(shanghai)

                        中国 卜海 北京西 路   968号 嘉地 中心 23-25楼 ,200041
              23rd-25rd Floof,Cardcn squarc,968 West Bellng Road,shanghai,China,200041
                      电话 ″EL,I(8621)5234-1668      传 真″AX|(8621)5234ˉ 1670




                         国治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




                                                                 “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 证 法》 ”)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
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 券

                                     “《              ”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的 规定 ,国 浩律师 (上 海 )
                                                “   ”
事务所接受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董 事会的聘请                                ,




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 2018年 12月 10日 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                                18


号港 口大厦 23楼 2316会 议室召开的 2018年 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 依据有关
                                                                        (以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 《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 规定 ,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人

员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 了审查 ,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8年 11月 23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Ⅱ唧w,ssc.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了 《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依据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召集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年 12月

10日 14点 00分 起 在连 云港 市连 云 区中华西路 18号 港 口大 厦 23楼 2316会 议 室

召开 ,会 议 召开 日期 、时 问 、地 点及其 他事项 与本 次股 东大 会会议 通 知披 露 内容

的一 致 。

     本 次股 东大会 并采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 台的投 票 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 开 当 日的交 易 时 问段 ,即 2018年 12月 10日

9;15-9:25,9∶ 30-1⒈ 30,13:00-15:00;通 过 互 联 网投 票 平 台 的投 票 时 闸为 召开 当


日,即 2018年 12月 10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 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问及召开时问、地点、内容             ,




并说明了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电话 、

联系人的姓名 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 证,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 序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 文件及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现 场出席会

议 的股 东及 委 托 代 理 人     2名 ,代 表 股 份 _型生丝 2且 坐~-股   占公 司总股 本

48.64719.‘   。


     经查验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 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 ,本 所律师认为 ,现 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2、   参加 网络 投 票 的股 东
     根据 上 海 证 券信 息有 限公司提供 的统计数据 ,参 加本 次公司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共计5名     ,代 表股份 221L里 担    股 ,占 公司总股本 生垫68%。

     以上通过 网络投 票 系统进 行投 票 的股 东资格 ,由 网络 投 票系统 提供机构 上 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 ,出 席会议人员除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

事 、董 事会秘 书及 公 司董 事会聘请 的见 证 律 师 ,该 等人 员均 具备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合法 资格 。

    4、    召集 人

     经验证 ,公 司 已召 开第六 届董 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 ,审 议通 过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的各项 议案及 召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 议案 。公 司本 次股 东 大会 由董事会 依照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召集 ,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   )表 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并 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
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由 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 ,没 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司章程 》和 《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
场投票的统计结果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了如下议案         :




    1、       《关 于 以集 中竞价 交 易方式 回购 公 司股份 的议 案 》,并 对 其 中各项 内容予

以逐项 表 决     :




      (1)回 购 股 份 的 目的和用途

      (2)回 购 股份 的种 类

      (3)回 购股份的方式

      (4)回 购股份的价格

      (5)回 购股份 的资金 总额及 数量

      (6)回 购 股 份 的资金 来源

      (7)回 购 股份 的期 限

      (8)办 理 本 次股 份 回购事 宜 的相关授权

      (9)决 议有 效 期

    2、       《关于公 司符合 非 公 开发行股 票条件 的议案 》:




    3、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并 对其中各项 内容予以逐

项表决    :




      (1)发 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 行 方 式和 发行 时问

      (3)发 行对 象及 认 购 方式

      (4)发 行 数 量

      (5)发 行 价格及 定价 原则

      (6)本 次非 公开发行 股票 的 限售 期

      (7)上 市地 点
      (8)本 次发行 前公 司滚存 未分配利润 的安排

      (9)募 集 资金用 途

      (10)本 次非 公 开发行决议有 效 期 限

    4、     《关于 2018年 度 非公 开发行   A股 股 票预案 的议案 》
                                                                 ;




    5、     《关于 与连 云港 港 口集 团有 限公司签署 <附 条件 生 效 的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

购合 同>的 议 案 》 :




    6、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




    7、     《关于<2018年 度非公开发行 A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




     8、    《关于 2018年 度 非公 开发行   A股 股票摊 薄 即期 回报 的影 响分析 及填 补措

施 的议案 》  ;




     9、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具体 事宜 的议案 》     ;




     ll、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连云港港 口集 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议案》        ;




     12、    《关于修 改<公 司章程 >的 议 案 》。

     经验证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各项议案及其中内容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 ,前 述议案及其中各项内容均获得 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18年 第 二 次临 时股 东大会 未 出现 临 时提 案情况 。




五 、结论 意见

    通 过 现场 见 证 ,本 所律 师确 认 ,本 次临 时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 决

方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会议 的人 员具有合 法 有 效 的资格 ,表 决程序和 结 果真 实 、合法 、有 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 正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H海 )事 务所关于江 苏连 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
司 2018年 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




国浩




                            0


负责人 :   李 强     乃谚


经办律师 : 召阝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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