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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1-03  

						                                    国浩律师(上 海)事 务所
                                       Grandall Law Firm(shanghai)

                          中 国 上 海 北 京 西 路 968号 嘉地 中心 23ˉ 25楼 ,200041
                23rd-25rd Floor,Gardcn square,968 Wcst Bcijing ROad,shan吵 ai,China,200041
                            电话 /TEL∶ (8621)5234ˉ   1668    传 真 /FAX∶ (8621)5234ˉ 1670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江 苏连 云港港 口股 份 有 限公 司            :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

                                    “                    ”
和 国证券 法 》 (以 下简称               《证 券 法 》         )和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 委 员会                 《上 市公

                                           “                              ”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 则 》             )的 规 定 ,国 浩律 师            (上 海 )

                                                     “    ”
事务所接 受 江 苏连 云港港 口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董 事会 的聘请                                            ,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9年 1月 2日 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 18号 港

口大厦 23楼 2316会 议室召开的 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 依据有关法律 、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的规 定 以及 《江 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                   ”
     《公司章程 》        )的 规 定 ,对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出席人 员资格 、

大会表 决程序等 事 宜进 行 了审查 ,现 发表法律 意见如 下                             :




      一 、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 序

      公 司董事会 于 2018年 12月 18日 在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网站 (w讷 吼 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了 《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依据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召集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年 1月 2

日 14点 00分 起在连 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 18号 港 口大厦 23楼 2316会 议室召

开 ,会 议 召开 日期 、时 间 、地 点及其他事项与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通 知披 露 内容 的

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并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 台的投 票 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 间段 ,即 2019年 1月 2日

9∶   15-9∶ 25,9∶ 30— 1⒈ 30,13∶ 00-15∶    00:通 过 互联 网投 票平 台 的投 票 时 间为 召开 当

日,即 2019年 1月 2日              9∶   15-15∶ 00。



         经 本所律 师核查 ,公 司会 议通知载 明 了会 议 的时 间及 召开 时 间 、地 点 、内容      ,




并说 明 了有权 出席会 议股 东 的股权 登记 日、出席会 议股 东 的登记 方法 、联系 电话 、

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 ,本 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l、   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签名以及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现 场出席会

议 的股 东及委托代 理人工上名 ,代 表股份                       zL股 ,占 公 司总股 本
                                                        :⒓ Ⅱ匹                       2⊥】93%。


         经查验 现场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股 东代表 的身份 证 明 、持股 凭 证和授权委

托书 ,本 所律师认为 ,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 的规 定 。

         2、   参加 网络 投 票 的股 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 ,参 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⒓~名 ,代 表股份 z上 n上 股 ,占 公司总股本 凵⒛7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验 证其 身份 。

    3、    出席会 议 的其他 人 员

     经验证 ,出 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

事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该 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的合法 资格 。

     4、   召集人

     经验证 ,公 司 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及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依照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 七 次会 议决议 召集 ,符 合有关法律 、法 规和 规 范性 文件 及 《公司

章程 》 的规 定 ,召 集 人 资格合法有 效 。




     三 、股 东大会 的议 案表 决程序

       (一 )表 决程序

     本 次股 东大会就 会 议通 知 中列 明的议案进 行 了逐项 审议 ,并 以现场投票和 网

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 式进 行 了表 决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议案 中涉及 关联 交 易的 ,关

联股 东均 回避表 决 ,由 非关联股 东进 行表 决 。本 次会 议没有对 会 议通知 中未列 明

的事项进行表 决 ,没 有 否 决或修 改列入会议议程 的提案 。

     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投 票 由当场推选 的代表 按 《公 司章程 》和 《股 东大会规 则》

规定 的程序进 行监 票和 计票 。本 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 后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证券信 息有 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和现

场投票 的统计结 果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了如 下议案   :
    1、   《关于控股子公司连云港港 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港 口集团有限公

司签订(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的 议案 》     ;




    2、    《关于新 增 日常 关联 交 易的议案 。

    经验证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 。根据表 决结果 ,前 述 议案均获得 了出席会 议股 东有 效表 决通 过 。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




四 、 临时提案情 况

    公 司 2019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未 出现 临时提案情 况 。




五 、结论 意见

    通过现场 见 证 ,本 所律 师确认 ,本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及表 决

方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会 议 的人 员具有合 法 有 效 的资格 ,表 决程序和 结果真 实 、合法 、有 效 。

     本法律 意见 书 正本 三 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 正 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签字盖章页 )




国浩律师




负责人 :   李   强




经办律师 : 邵   祺




                             广、
                                    `


           王   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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