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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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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 江 苏 连 云港港 口股份有 限公司
                    控股股 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致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接受委托 ,就 本次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
      “    ” “           ”
下简称 公司 、 连云港 )的 控股股东连云港港 口集团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 “             ”                              “        ”
  控股股东 、 港 口集团 )完 成增持公司股份 (以 下简称 本次增持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
                                           “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          ”
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                 ”
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5]51号                                                        )、      《上市公司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上 证公字[2012]14号 )等 现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 ,依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 已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本 所律师
发表法律意见 ,并 声明如下                              :




        1、   本所律师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 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对 公司本次增持
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2、    公司及相关方 已保证 :其 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 、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 口头证言 ,并 且有关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面材料及证 言均 是真 实有 效 的 ,无 任何重大遗漏及 误 导性 陈述 ,其 所提供 的复 印

件 与原件具有 一 致性 。

     3、   对 于本法律 意见 书 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 立 证据 支持 的事实 ,本 所律

师依赖 于有 关政府 部 门 、 公 司或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 的证 明文件 。

     4、   本所律 师仅 就 公 司本次增持 的合法性及相关 中 国法律 问题 发表 意见 ,本

所律师在 出具本法律 意见 书时 ,对 与法律相关 的业 务事 项 己履 行法律 专 业 人士特

别 的注 意义务 ,对 其他 业 务事项 己履行普通人 一 般 的注 意义务 ,制 作 、出具 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漏 。

     5、   本所律 师 同意 公 司按 中国证监 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的审核要求 引用 、披

露本法律 意见 书 的 内容 ,但 公 司作 上述 引用 、披 露时 ,不 得 因 引用 、披 露而 导致

法律上 的歧义或 曲解 ,并 需经本所律 师对其 引用 、披 露 的有关 内容进 行 审 阅和确

认 。本法律 意见 书仅 供本 次增持事项之 目的而使用 ,除 非事 先取得 本所律 师 的书

面授权 ,任 何单位和个 人均不得将 本法律 意见 书或其任 何部分用作任 何其他 目的 。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 )经 核查 ,本 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港 口集团。经本所律师核

查 ,港 口集团现持有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营业执照 》,所 载明港 口
集团基本情况如 下      :




     公司名称 :连 云港港 口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 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0139008250P
     成立 日期 :1990年 11月 20日
     注册资本 :7,820,000,000元

     住所 :连 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 18-5号
     经营范围:为 船舶提供码头 、过驳锚地 、浮筒等停靠设施 ;为 旅客提供候船
                                                        (含 过驳 )、 仓储 、港 内驳运、集
和上下船设施和服务 ;为 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
                                                                       、靠
装箱堆放 、拆拼箱 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为 船舶进 出港
离码头 、移泊提供顶推 、拖带等服务 ;为 委托人提供货物 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
                                                                、      送
查货物表面情况 的理货服务 ;为 船舶提供岸 电、燃物料 、生活品供应 船员接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及船舶污染物 (含 油污 水 、残 油 、洗舱水 、生 活污水及 垃 圾 )接 收 、围油栏供应

服务和加 工 洗 烫衣服等船 舶港 口服务 ;从 事港 口设施 、设备 (含 机 车 )和 港 口机

械 的租赁 、维修 业 务 ;(以 上 凭港 口经 营许可 证经 营 )。 保税仓储 (危 化 品除外 );

港 口与航道 设施 工 程 、建筑 工 程 、给排水 工 程 、机 电设备 安装 工 程 、道 路桥 梁 工

程 、建筑智能化 工 程 、通 信 管线 工 程 设计 与施 工 ;港 口疏浚作 业 ;煤 炭销售 ;房

地产 开发经 营 ;国 际船 舶代 理 ;物 业 管理服务 ;软 件 开 发及 系统集 成 ;网 络技术

服务 ;国 际货运代 理 ;货 物沿海 、沿 江及 内河运输 ;环 境 工 程 监理及环境技术检

测服 务 ;自 营和代 理各 类 商 品和技术 的进 出 口业 务 ,但 国家 限定企 业经 营或禁 止

进 出 口的商 品和 技术 除外 ;通 信 工 程施 工 ;道 路普通 货物 运输 ,货 物 专用运输 (罐

式 ),经 营性道路 危 险货物 运输 (3类 ) (剧 毒化 学 品除外 );预 包 装食 品兼散

装食 品批发与零售 ;瓶 (桶 )装 饮用水生产 与销售 ;餐 饮服 务 ;住 宿服务 ;卷 烟
 (雪 茄烟 )零 售 ;船 舶制造 ;船 舶修 理及潜水作业 ;劳 务服 务 (不 含 劳务派遣 );

卫生 防疫服务 ;计 量器 具检测及衡 器 设备 安装检 定等 ;非 学历 职业 技 能培 训 ;废

旧物 资 回收 ;市 政府授 权 范 围 内的 国有 资本 的经 营与管理 ;以 下 限分 支机 构凭许

可证经 营 :乙 醇汽 油 、柴 油 、煤油零售 ;燃 气销售 ;港 口铁 路运输 ;港 区 电力供

应。

         截 至 本 法律 意见 书 出具之 日,连 云港港 口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持有港 口集 团

89,51%股 权 ,系 港 口集 团控股股 东 。根据相关批 复 ,连 云港 市 国资委依据 《公司

法 》、 《企业 国有 资产 监 督管 理 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 ,根 据连 云港 市人 民政府

授权 ,履 行 出资人 职 责 ,直 接控制 连 云港港 口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92.56%股 权 。

港 口集 团的实 际控 制人 为连 云港 市 国资委 。
          (二 )根 据 公 司 出具 并公示 的最 近三年年度报 告和 港 口集 团 出具 的说 明及其

提供 的相 关文件 ,并 经本 所律 师核查相 关政府 主管机关 官方 网站和信 用公示 网站
                                                                                            ,




港 口集 团不存 在 《收购 管理办 法 》第 六条规 定 的不得 收购 上 市公 司股份 的 以下情

形   :




         l、   负有数额 较 大债 务 ,到 期 未清偿 ,且 处于持续 状态     ;




         2、   最 近 三 年有 重大违法 行为 或者涉嫌有 重大违法 行 为   ;




         3、   最 近三年 有严 重 的证券 市场 失信行为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意见 书


     4、   法律 、 行政法 规规 定 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认 定 的不得收购上 市

公司的其他情 形 。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 师认 为 ,港 口集 团系合法 设 立 并存 续 的境 内有 限责任 公司     ,




具有相关法律法 规 、规 章及 其他 规 范性文件 规定 的成为 上 市公 司股 东 的资格 ,不

存在 《收购 管 理 办法 》第 六条规 定 的不得 收购 上 市公 司股份 的情 形 ,具 备 实施本

次增持 的主体 资格 。


     二 、增 持人本 次增 持股份 的情况

     根据港 口集 团 出具 的相关说 明及 公司 出具并公示 的相 关 公告等 文件 ,并 经本

所律师核查 ,本 次增持 的具体情 况如 下      ;




       (一 )本 次增 持前增 持人 的持股情况

     根据 公 司于 2018年 11月 2日 公告 的 《关 于控股 股 东连 云港港 口集 团有 限公

司增持公司股份 的公告 》 (公 告编 号 :2018-059),本 次增 持前 ,港 口集 团直接

持有 公司股份 数为 491,742,718股      ,占 公司总股本 48.44%。
       (二 )本 次增 持股份 计划

     根据 公司于 2018年 11月 2日 公告 的 《关于控股股 东连 云港 港 口集 团有 限公

司增持 公司股份 的公告 》 (公 告编 号 :2018-059)和 港 口集 团 出具 的相关文件              ,




基于对 公司持续发展 的信 心 和对股 票价值 的合 理判 断 ,港 口集 团计划 自 2018年

11月 1日 起 未来 5个 月 内 以 自身名义 继续通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集 中竞价 交 易系

统 (或 其他方 式 )增 持 公 司股份 ,累 计增持 比例 不超 过 公 司 已发行股本 总额 的

1.56%。

       (三 )本 次增 持情 况

     根据 港 口集 团提供 的相关文件 ,自 2018年 11月 1日 起 至 2019年 3月 31日

共 5个 月期 间 ,港 口集 团通 过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股 票集 中竞价 交 易系统 ,共 增持公

司股份 918,200股       ,占 已发行 总股份 的 0.09%。   本 次增 持后 ,港 口集 团持有 公 司

492,660,918股 股 票 ,持 股 比例 为 4⒏ 53%。

     2019年 3月 31日 ,公 司收到 港 口集 团相 关通 知 ,港 口集 团本 次增持 己到期
                                                                             易系统 累
实施 完毕 。本 次增 持 中 ,港 口集 团通 过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股 票集 中竞价 交

计增持 公 司股份 918,200股      ,占 公 司总股本 0,09%,未 突破 本 次 累计增持 比例不
超 过 公司 已发行 股本 总额 的 1.56%的 上 限要求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 次增持后增 持人 的持股情况
     本 次增持完成后 ,截 至 2019年 3月 31日       ,港 口集 团持有 公 司 492,660,918
股股 票 ,持 股 比例 为 48.53%。
       (五 )增 持人承 诺履 行情 况

     根据港 口集 团 出具 的说 明并 经 本所律师核查 ,增 持期 间 ,港 口集 团遵 守增持

承诺 ,不 存在减 持其所 持 公司股份 的情形 。

     综 上所述 ,本 所 律 师认为 ,港 口集 团系通过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股 票集 中竞价 交

易系统增持股份 ,本 次增持行为合法 、合规 ,符 合 《证 券 法 》、 《收购 管理 办法 》

等法律 、法规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有 关规 定 。


     三 、本 次增 持 的信 息披 露

     截 至 本法律 意见 书 出具之 时 ,公 司就本次增持履行 了如 下信 息披 露义务       :




     1、   2018年 11月 2日 ,公 司在 上海证券 交 易所 网站 Gww.sse,com.cn)等 指
定信 息披露媒体 上 发布 了 《关于控股股 东连 云港港 口集 团有 限公 司增持 公司股份

的公告 》 (公 告编 号 :临 2018-059);

     2、   2019年 4月 2日 ,公 司将在 上海证券 交 易所 网站 (www.ssc.com,Cn)等
指定信 息披 露媒体 上 发布 《关于控股股 东增持 公 司股份 结果 的公告 》(公 告编 号       :




临 2019ˉ 022),就 增持人 的增持 目的及计划 、增 持期 间 、增持方 式 、增 持股份 的

数量及 比例 、增 持 前后 的持股数量及 比例 、相 关承 诺 的履行情况 等事 项 予 以公告         ,




同时公司将 公告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 江 苏连 云港港 口股 份有 限公司控

股股 东完成增持 公 司股 份 之法律 意见 书 》 。

     本所律师 认 为 ,截 至 本法律 意见 书 出具之 日,公 司 已就 本 次增 持 履行 了相关

信 息披 露义务 。



      四 、本 次增 持符合 免 于 向中 国证监会提 出豁 免 申请 的情形
                                                   (二 )项 及 《关于 上市公司大股
     根据 《收购管 理办法 》第六十 三 条第 二 款第

东及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本 公司股 票相 关事项 的通 知 》的规 定
                                                                                 ,相 关

投 资者在 一 个 上市 公 司 中拥有权 益 的股份达 到或者 超 过该 公 司
                                                                       已发行 股份 的    30%
                                                                       向中国证券
的 ,每 12个 月 内增 持不超 过该公 司 已发行 的 2%的 股份 的 ,可 以免于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 出豁 免要约收购 义务 的 申请 ,直 接 向证券交 易所 和证券 登记结

算机构 申请 办理股份 转 让和过 户 登记手续 。

     根据港 口集 团出具 的说 明及 其提供 的相 关文件 ,本 次增持期 间 ,港 口集 团累

计增持 公司股份 918,200股      ,占 公司总股 本 0.09%,未 超 过 公 司总股本 的 2%。
除本 次增持期 间前述 增 持行为外 ,本 次增持完成之 日前 12个 月 内 ,港 口集 团不

存在其他增持 公 司股份情 况 。

     本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增持符合 《收购管理 办法 》第 六 十 三 条第 二 款 第 (二 )

项 的规定 ,港 口集 团可 以免于 向中国证监会提 出豁 免要 约 收购 义务 申请 ,可 直接

向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和 相 关证券 登记 结算机构 申请办理股份 转 让和 过户 登记 手续 。


     五 、结论 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 师认为   :




     1、   港 口集 团具备 实施 本次增 持 的主体 资格   ;




     2、   本次增持符 合 《证 券法 》 、 《收购 管理办法 》 等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

件 的有关规 定   ;




     3、   公司 已就 本次增持 履行 了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并 将 就本 次增 持披 露实施

结果公告    ;




     4、   本次增持 属 于 《收购 管 理办法 》规定 的可 以免于 向中国证监会提 出豁 免

要约收购义务 申请 的情 形 。

     本 法律 意见 书 一 式叁份 ,具 有 同等法律 效力 。




                              —— 本 法律 意见书 正文 结束 一一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本 页无 正 文 ,为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 于江 苏连 云港港 口股份有 限公 司
控股股 东完成增 持 公 司股份 的法 律意见书 》签 署 页 )




     本法律意见书于 冫田          年 月    |    日出具 。
                           7年



国浩律




负责人 :      李 强                         经办律 师 :邵 祺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