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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9-05-23  

						                                   国浩律师(上 海 )事 务所
                                       GrandallLawFi11Il(shangh缸 )

                               中国上海 北京西路 %8号 嘉地 中心23¨ 25楼 ,⒛ 0041
                 23rd¨   25rdFloor,Gardensquare,968WestBe刂 hgRoad,shanghH,China,⒛ O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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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 (上 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沽沽 口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           ”
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 行 )》
  (以 下简称 “《回购办法 》”)、 《关于 上 市公司 以集 中竞价交 易方式 回购股份 的补
                     “             ”
充规定 》(以 下简称 《补充规定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            ”                                                “
贝 》(以 下简称 《回购细则 》 )、 《上海 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 下简称 《上
         ”
市规则 》 )以 及 《汪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
                                                                            “
性文件 的规定 ,本 所律师就 汪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
2018年 度利润分配涉 及 的差异化分 红特殊除权除 息处理 (以 下简称 本次差异
       ”
化分 红 )相 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 ,依 据本 法律意

见书出具 日以前 已发 生或存在 的事实 ,本 所律师发表 法律意见 ,并 声 明如下                  :




    1、   本所律师 已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 ,遵 循 了勤勉尽责 和诫实信用 原则 ,对 与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有关 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 了审查判断 ,对 公司本次差异

化分 红合法 、含规 、真实 、有效进行 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2、   公司及相关方 已保 证 :其 己经 向本所律师 提供 了为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 、完整 、有效 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或者 口头 证言 ,并 且有关书

面材料及 证言均是真实有 效的 ,无 任何 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其 所提供 的复印
件与原件具有 一致性 。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 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 明文件 。
     4、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 红 的合法性及相关 中国法律 问题发表意

见 ,本 所律师在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对 与法律相夫的业务事项 己履行法律专 业
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 其他 业 务事项 己履行普通人 一股 的注意义务 ,制 作 、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5、   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按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 易所 的审核要求 引用 、披

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 公司作上述 引用 、披露时 ,不 得 因引用 、披露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并 需经 本所律师对其 引用 、披露的有关 内容进行审阅和确

认 。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目的而使用 ,除 非事先取得本所律

师的书面授权 ,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

他 目的 。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 律 意见    :




    一 、本次 差异化分红 申请 原因

    公司于 2018年 11月 23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⒛ 18年 12月

10日 召开 ⒛ 18年 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 《关于 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 的议案 》,并 于 ⒛ 19年 2月 21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了 《关于补充 明确 (以 集 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 )相 关条款 的

议案 》,同 意公司 以 自有资金 、 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 公司部分股份 。

    ⒛ 19年 4月 10日 ,公 司完成 回购 ,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 累计 回购股份数量为

10,916,912股 ,占 股本 总额   1。


                                   "5%。
    ⒛ 19年 4月 15日     ,公 司召开 ⒛ 18年 年度股东大会 ,审 议通过 《⒛ 18年 度

利润分配预 案 》,同 意公司 以实施利润分 配的股权登记 日的股本 总数扣减 回购专

用 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 10,916,912股 ,每 10股 分配 O。 10元 现金 红利 。
       根据 《公司法》、《证 券法 》、《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 司 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

配 、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 此 ,公 司 ⒛ 18年 度权 益分配 实施差异化分 红 。




    二 、本次差 异化分 红方 案

    根据公司 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 《⒛ 18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母 公司实现净利润刂“。98万 元 ,加 上 年初未分配利润

35,8⒛ 。12万 元 ,减 去   2017年 度利润分配金额   507。   61万 元 ,2018年 度实际可用

于分配给 上 市 公 司股 东 的净 利 润 为     34,952。   54万 元 。 公 司 拟 以 总 股 本

l,015,215,101股 扣除股权登记 日回购专户上累积 回购股份 10,916,912股 后股份

数 1,O04,⒛ 8,189股 为基数 ,每 10股 派发现金 红利         0。   10元 (含 税 ),共 计派发现

金 红利 10,"2,981。 ⒆ 元 。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截 至 实施利润分配 的股权登记 日,公 司总股本为 1,015,215,101股              ,扣 除回

购专户 上 已回购股 份 10,916,912股 ,本 次实际参与分配 的股本数为 l,OO4,⒛ 8,189

股。

    公司 申请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按 照 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

盘参考价   :




                                                        (新 )股 价格 ×流通股
    除权 (息 )参 考价格丬 (前 收盘价格 口现金 红利 )+配

份变动 比例]÷ (1+流 通股份变动 比例 )。

    根据 公司 ⒛ 18年 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利润分配预案 ,公 司本次仅进行
现金 红利分配 ,无 送股和转增分配 ,因 此 ,公 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 通股股

份变动 比例为 O。

     现 金 红 利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数             +每 股 分 红 金 额   /J总   股 本

〓1,O04,298,189十 O。 01/1,015,215,101≈ O。 O099≈ O。 01元 /股


     公司除权 (息 )参 考价格丬(前 收盘价格 珀。01计 0】 ÷(1+O)〓 前收盘价格η。

     即 ,除 权 (息 )参 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η。

     因此 ,公 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 红对 除权 (息 )参 考价影响较小 ,按 照股东大

会决议每股获得 的现金分 红 数额不变 。




     四、结论 意 见

     经核查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差异化分 红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 》、《回购细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法律 意见书 正 本两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正文 )
(本 页无 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 于江苏连 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
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




国浩律




负责人   :   李   强   乃   萜




经办律师 : 邵     祺




                                                     λ        年   r月   亻
                                                                               日
                                                          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