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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峰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6-23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 2016-016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
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税率为10%,税后每
股红利为人民币0.040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5元/股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6年6月29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1,84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83,160,000 元。
    (四)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
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
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045元。 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其企业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就应派发股息、红
利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退税申请。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0405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女士和徐长江先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
发放。
   2、除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女士和徐长江先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
接发放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 59 号文峰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513-85505666-8968
   3、传真电话:0513-85121565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