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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8-08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 2019-037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上海长宁文峰千家惠购物中心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宁千家惠”)为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涉案的金额:租金、补偿金、房屋使用费计人民币 20,506,998.30 元及
欠付租金及补偿金的滞纳金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因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宁千家惠将承租的上海天诚置业的房产出租给上海祺荣
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荣公司”),祺荣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013 年长宁千家惠将祺荣公司和担保方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东方明珠公司”)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4 年 9 月 2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长宁千家
惠与祺荣公司、苏州东方明珠公司的租赁及担保关系于 2013 年 6 月 8 日解除,
并由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对祺荣公司应支付长宁千家惠的截至 2013 年 6 月 8 日的
租金及补偿金人民币 18,953,911.75 元、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计算的滞纳金(以
10,205,872.62 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 2013
年 6 月 9 日至 2013 年 7 月 28 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 1,553,086.55 元承担连带
给付责任。
    2014 年 9 月 23 日,长宁千家惠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目前,祺荣公司及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
    2019 年 6 月,长宁千家惠经查询得知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5 年 1 月
25 日,苏州东方明珠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小组。《企业直
接申请注销资料查询表》中“债务、债权处理情况”一栏显示为“已清算完毕”。
但苏州东方明珠公司股东从未通知长宁千家惠。在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尚有巨额
债务未处理的情况下,其股东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声明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该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直接导致债务清偿主体消灭,
严重侵害了长宁千家惠的合法权益。长宁千家惠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长宁文峰千家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方:徐洪高、叶贤良、罗苑菁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洪高、叶贤良、罗苑菁对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
娱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租金及补偿金人民币 18,953,911.75 元、欠付租金
及补偿金的滞纳金(以人民币 10,205,872.62 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2 年 9 月 1 日期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房屋使用费 1,553,086.55 元共三项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徐洪高、叶贤良、罗苑菁系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注
销)股东。
    原告与上海祺荣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荣公司”)、苏州市东方明珠
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 1115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
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 297 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第二项:祺荣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长宁文峰千家惠
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址房屋截至 2013 年 6 月 8 日的租金及补偿金人民币
18,953,911.75 元;判决第四项:祺荣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
长宁文峰千家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欠付租金及补偿金的滞纳金,以人民币
10,205,872.62 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2 年 9 月 1 日期至实际付款
之日止;判决第五项:祺荣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长宁文峰
千家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址房屋自 201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13 年 7 月 28 日止
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 1,553,086.55 元。该案经过二审程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2 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958 号民事判
决,判决第四项: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 297 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判决项下祺荣公
司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祺荣公司及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均未履行
判决书确定义务。
    现原告经查询得知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
2015 年 1 月 25 日,三被告作为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股东召开公司
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注销公司并成立由三被告组成的清算小组。《企业直接申请
注销资料查询表》中“债务、债权处理情况”一栏显示为“已清算完毕”。但三被
告从未通知原告。
    综上所诉,在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尚有巨额债务未处理的情
况下,三被告作为公司股东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声明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三被告的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直接导致债务清偿主
体消灭,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
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8 月 6 日,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19)苏 0591 民初 6474 号和《传票》,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
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