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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7宝材01”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7-10-3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7 宝材 01”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17 宝材 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
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7 宝材 01”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

    (一)对《股票质押担保协议》第 9.2 条关于股票增值释放的规定作出如下修
改,

    原《股票质押担保协议》第 9.2 条规定:

    “当标的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变动导致被质押的股票平均市值超
过本次债券未偿还本息数额的 2 倍时,甲方有权申请质押资产进行增值释放,即对
超过 2 倍部分的财产进行释放。释放后,剩余股票股数*解除质押股票手续日前 20
个交易日宝泰隆股票收盘价的均价不得低于本次债券未偿还本息的 2 倍”,

    已修改为:

    “当标的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变动导致被质押的股票平均市值超
过本次债券实际发行额及一年利息之和的 2 倍时,甲方有权申请质押资产进行增值
释放,即对超过 1.5 倍部分的财产进行释放。释放后,剩余股票股数*解除质押股票
手续日前 20 个交易日宝泰隆股票收盘价的均价不得低于本次债券实际发行额及一
年利息之和的 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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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二条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时
间的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至少在会议召开之日前 15 个工作日在监管部门指
定的至少一家媒体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有权列席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

    已修改为: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至少在会议召开之日前 10 个工作日在监管部门指
定的至少一家媒体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有权列席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

    上述修改已经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7 宝材
01”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相
关内容进行了披露。截至本临时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

    (三)鉴于目前标的股票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计算的初始质押股票的
价值已超过本期债券本金及一年利息之和的 2 倍,发生了《股票质押担保协议》约
定的应增值释放的情形,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金元证券将按照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
议通过后的修改后的《股票质押担保协议》安排“17 宝材 01”后续股票增值释放、
解除质押登记事宜。

    金元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修改等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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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7 宝
材 01”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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