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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2018-01-12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5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5 亿元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银行对账单、募投项目资金计划等,我们仔细

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其中部分闲

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

大化;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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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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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5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八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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