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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2-07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公告编号:2017-006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2 月 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宁东路 269 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 46 楼 4613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803,641,41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82.0144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毛剑宏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3 人,公司董事郑少平、陈志昂、许永斌、杨梧、
   吕靖、张四纲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2 人,公司监事陶成波、陈国荣因工作原因未能出
   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蒋伟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宫黎明、副总经理陈国潘列席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关于选举宫黎明先生
            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
  1.01                              10,803,526,724       99.9989     是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陈国潘先生
            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
  1.02                              10,803,526,722       99.9989     是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序号                         票数
                                           (%)     数 (%) 数 (%)
         关于选举宫黎明
         先生为宁波舟山
1.01     港股份有限公司   750,865,919      99.9847
         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陈国潘
          先生为宁波舟山
1.02      港股份有限公司     750,865,917   99.9847
          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 项议案(含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其中子议案 1.01、1.02 对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元华 刘海云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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