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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10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公告编号:2017-024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4月19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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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172,847,809 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068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895,753,651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2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码头(宁波)有

限公司、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

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

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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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为 0.06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
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 0.0612 元进行派发。如其能在公
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
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

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
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
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
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
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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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27697137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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