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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8-07-03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作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委托
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须对以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为
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提供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上述议案中涉及的公司本次接受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
于拓展公司资金来源渠道,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交易的利率符合
定价公允原则,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
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
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属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