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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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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监督,切实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公

司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以我方管理为主的合联营公司、集团委托股份管理的单位(以下

简称各单位)。其他参股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实施内部审计。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部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

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

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

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

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

守秘密。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支持、保护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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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合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

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

情况及需要布置公司内部审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监察审计部具体负责

履行审计职责,依法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

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协(学)会的指导。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

审计人员。各单位根据需要应配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人按照董事会的规定聘任、解聘,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

稳定。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公司的经营

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工程业务水平和必要

的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

技术水平。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

教育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

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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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的要求,履行下列

职责:

     (一) 研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

     (二) 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和投资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

     (四) 对公司所属单位年度有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确

认;

     (五) 对公司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以

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 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对已审项目开展后续跟踪审计;

     (七) 对各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八) 对各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况进

行检查;

     (九) 为各单位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十) 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下属单位内审工

作进行指导与考评;

     (十一) 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管理;

     (十二) 组织专、兼职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三) 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资

料,包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计统计报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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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信息及经验交流材料等;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

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的授权,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事项进

行管理,并对其从业资质和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应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草案)和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是:

    (一) 要求各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

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

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银行开立账户情况,社

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文

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 参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经营管理、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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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

暂时封存;

       (九)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

议;

       (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

效益的建议;

       (十一)   对违法和造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单位、集体和个人,可以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三)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必要处理、处罚权。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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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审计立项。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立项实施。

    (二) 成立审计组,收集资料。

    审计立项后,由监察审计部组织成立审计组并委任组长,审计组

最低不少于两人,由组长组织审计实施工作。在编制审计方案之前应

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人员了解审计项目基本情况,收集与审计项目有

关的资料。

    (三) 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

和时间,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

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 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召开审计进点会与出点会,对审计事

项应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五)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

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 0 个工作日

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 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监察审计部负责

人审核,审核完毕后送公司有关部门会签,最后送董事会或经授权的

董事审批。需要出具审计决定的,由监察审计部草拟,报董事会或经

授权的董事审批。

    (七) 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审计单

位或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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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八) 对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的情况,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因审计力量不足可聘请公司内部具有与审

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经公司同意可委托社会审计组

织参与协审或独自承担审计项目。会同监察审计部审计的社会审计组

织,要接受监察审计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

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

应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结果。必要时,审计部门及时将审计情况通报纪

检监察部门,并协助纪检监察处理。审计结果纳入年度党建党风廉洁

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范畴。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有效利用各单位内

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

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部门,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

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对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出具虚假审计结论、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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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

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公司将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上市地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上市地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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