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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出版: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258 号 17 楼 02 室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18-01-05-02


致: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出
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布《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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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段为:2018 年 5 月 23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8 年 5 月 23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94,551,68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991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70,583,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050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967,69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94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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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93,817,0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90%;反对:73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93,817,0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90%;反对:73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93,799,4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73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09%;弃权:17,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1%。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93,817,0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90%;反对:73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93,799,4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75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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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93,786,4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73%;反对:76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7%;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90,842,00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06%;反对:765,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94%;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93,793,4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77%;反对:758,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90,849,00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42%;反对:758,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58%;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93,793,4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77%;反对:758,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90,849,00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42%;反对:758,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58%;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与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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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58,158,3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376%;反对:73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6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地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58,158,36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76%;反对:734,6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24%;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及授权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93,799,4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75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8 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93,817,0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90%;反对:73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90,872,60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66%;反对:734,6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34%;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1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93,780,4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70%;反对:77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3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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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90,836,00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5%;反对:77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25%;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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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福亮                                     石百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