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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秋航空: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4-28  

						证券代码:601021             证券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7-025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6 元(税前)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4         -         2017/5/5         2017/5/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21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00,58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8,092,8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4         -         2017/5/5         2017/5/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春秋包机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春翔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春翼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的发放方式:根据《春秋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
利义务”规定:(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
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
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将代为收
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在纳税后返还给激励对象,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
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海地区上市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直接代
扣代缴)。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235308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 528 号航友宾馆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