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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玉龙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5-24  

						证券代码:601028             证券简称:玉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6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
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4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 0.0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 年 5 月 11 日,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6-025)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二、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年度为 2015 年度,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786,237,76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9,311,888
元。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05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及股东唐志毅、唐永清、吕燕青的现金红利、股
东唐柯君、唐维君的部分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龙路 15 号
    联系电话:0510-83896205
    联系人:殷超

    七、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