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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轮金宇: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6-15  

						股票代码:601058            股票简称:赛轮金宇            公告编号:临 2018-050
债券代码:136016            债券简称:15 赛轮债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4]1073 号)核准,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赛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5,949,367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5.80 元 / 股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199,999,998.60 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172,768,001.61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中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4)第
SD-3-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79,159.46 万元,
2018 年 1-5 月,公司共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1,573.16 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7 亿元,收到现金管理投资收益 514.82 万元,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为 155.53 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投
资收益,不含银行手续费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4 年 12 月,公司及子公司山东金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
实业”)、原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会同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赛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12 月 6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临 2014-102 号、临 2014-105 号)。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5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和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
议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鉴于
公司已更换持续督导机构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公
司及子公司金宇实业、浙商证券会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重新
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本次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公司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存储金额(元)
山东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11014699938000             13,032.67
金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
                                             38-080101040033242         23,423.36
实业    行
股份
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     37001658201050151563    1,518,846.10
公司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仅用于金宇实业投资“年产 1500 万
条大轮辋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公司、金宇实业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金宇实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浙商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金宇实业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浙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金宇实
业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半年度对公
司、金宇实业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金宇实业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日东、蒋茂卓可以随
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金宇实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金宇
实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金宇实业出具真实、准
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浙商证券。
    6、金宇实业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金宇实业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金宇实业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金宇实业可以主动或在浙商证券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浙商证券发现公司、金宇实业、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
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金宇实业、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浙商证券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