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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08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2019-047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2          -        2019/7/15       2019/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6 月 18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19 年 6 月 19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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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59,066,667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91,731,066.68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2        -        2019/7/15       2019/7/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本公告,具体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登载于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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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直接由本公司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

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3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普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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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9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

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
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9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
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
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除前述以外的 A 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1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
联系电话:010-82406806
传真:010-8240666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5 日
● 报备文件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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