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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08-23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中铝国际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
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
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审核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
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本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中
涉及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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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委员会由三名委员
组成,其中两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委员会全部成员均
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具有
会计专业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
委任。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
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
的成员:(1)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
者(2)其不再享有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
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原则上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连任。经董事长和提名委员会
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本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
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本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其委员
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第
五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
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补选委员。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2-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
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
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
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
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法务与风控部,负
责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包括筹备委员会会议、提供会议
有关资料、进行会议记录,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等。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
控制权、所有权或者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者一个合理
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
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者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
机构。委员会应当就任何必须采取的行动或者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3-
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客观
性、工作程序的有效性、质量和结果。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或者更换外部审计师及处理任
何有关该外部审计师辞职或者辞退该外部审计师的问题,以
及批准相关外部审计师的聘任合同及审计费用
   3.按适用的标准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
   序是否有效;
   4.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5.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性质、审计范围、审
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
有适当的地位;
    5.监察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性,并且对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1.审阅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4-
    2.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及账目,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3.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
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当特别针
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其它法律规定有关财
务申报的要求。
    4.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5.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就上述第(三)项内容而言,委员会成员应当与公司的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合资格会计师保持周期性联
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师开会两次,会议可采
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委员会应当考虑于该等报
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者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者不寻常事项,
并应当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的合资格会计师、合规工作负责
人或者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5-
    (四)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并监督公司的财务
报告制度、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包括:
    1.审阅、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
度,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
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
务报告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
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检查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
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者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
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做出的响应;确保董事会及时响应外
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主动或者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
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5.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以及审阅及
监察其成效。
    6.审查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报
告、内部监控或者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
注。委员会应当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
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6-
    7.就本条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
审计工作的配合;担任公司及与外聘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
表,负责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
    (六) 本委员会应建立相关程序,处理下述投诉,并作
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1.接收、保留及处理公司获悉的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
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
    2.接收、处理员工有关会计、或审计事项、财务汇报、
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的投诉或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性。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与风控部是本委员会的具体办事
机构,可根据职责制定为委员会提供服务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并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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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对公司法务与风控部提供的报告
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讨
论。本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财务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
映的任何重大及不寻常事项,并需适当考虑由公司财务总
监、公司外聘审计师提出的事项,并特别关注下列事宜:
    (一)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 因开展审计活动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 是否遵守必须遵循的相关会计准则;
    (六) 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
专业和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新规则,并了解其对财务报告的
可能影响。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召开不少于四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对外公布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以及季度报告,至少于每次报告公布前召开本
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本委员会主席可以自行或应外聘审计师
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 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 两名以上委员会成员提议时。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因特殊原因

                            -8-
无法出席会议时,应及时委托其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
代其召集会议,主席未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会委员
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七日以前、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
人员。
    委员会会议通知由法务与风控部负责送达。送达方式为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同时辅以电话和传真方式。委员会会
议通知采用上述方式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遇有紧急事宜,经主席批准,法务与风控部可采用电话、
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委员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
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为其已收到通知。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时
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参会人员、通知发出的日期
以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

                           -9-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
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务与风控部负责人应列席本委员
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董事会秘书列席,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
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
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本委员会的
会议记录由公司法务与风控部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 10 -
    第二十六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原议事规则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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