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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渝农商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12-2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
章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
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1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本行经营、财
务或者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本行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本行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
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本行的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及盈利
预测;
    (三)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本行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本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六)本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
案;
    (七)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
   (十一)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本行减资、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本行涉嫌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出售、报废;
   (十九)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本行债务担保的
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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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回购股份;
   (二十五)本行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办法所称“重大”为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六)为本行进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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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和经办人;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 本行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信息披露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本行
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
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填报《重庆农
村商业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告知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确保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第八条 本行的股东及本行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行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填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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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告知本行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接受本行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如该受托事项对本行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本行相关负责人应
及时告知上述中介机构配合本行做好相关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
行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本行
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其填写各自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
表并报备各自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本行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上报本行董事会,但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本行各部门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其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汇总,供本行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
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应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 本行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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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本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各控股
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需
第一时间告知本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内外部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
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董事会办公
室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采取一事一记的方
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
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
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应当告
知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本行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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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本行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本行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行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
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
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本行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行股票。
    第十九条 本行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本行负
有保密义务。


                                7
    第二十条 本行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
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
证监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本行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
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
行欺诈等活动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将依据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按
时报送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本行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8
在股东,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立即启动本办
法的修订流程,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行董事会批准通过后,自本行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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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知情人   统一社   所 在   职务   与重庆   获取内    获取内   获取内   内幕信   登记   登 记
号   名称/    会信用   单位/   / 岗   农村商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时间   人/记
     姓名     代码/    部门    位     业银行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录人
              身份证                  的关系
              号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
      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例如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会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等),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
      2. “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关系”一栏可填写:1、公司内部 2、股东方 3、政府部门 4、中介机构
      5、其它。
      3. “获取内幕信息时间”一栏,应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 “获取内幕信息方式”一栏,仅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为本行以外的单位及个人,填报获取内幕
      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一栏,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登记人/记录人”一栏,如为行内人员登记,填写登记人姓名;如为外部单位或个人登记,应
      同时填写外部人员和行内交接人员姓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书面提示:
      (1)外部单位或个人对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行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本
      行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
      (2)外部单位或个人接触到本行定期报告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
      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及其他重大信息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严禁买卖本行股票。
      (3)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违反以上保密规定,致使本行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行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本行将依法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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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参与机构和人    商议和决议内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员              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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