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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渝农商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9-12-2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知,树立良好的
上市公司形象,提升本行的投资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
实现本行价值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二)及时、充分披露信息的原则;
    (三)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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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诚实守信原则;
    (六)互动沟通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行业及证券分析师;

    (三)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二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本行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本行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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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本行股票价格做出公开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原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七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业绩发布会;
    (四)分析师及投资者会议(包括电话会议和现场会议);
    (五)路演活动;
    (六)现场调研;
    (七)本行网站;
    (八)电话、邮件、信函以及其他互联网渠道的沟通;
    (九)其他方式的沟通。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办法,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董事会秘
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
列席本行战略研讨会、业绩分析会、经营例会、预算编制会等重
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
料。
    第十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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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本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本行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投资者沟通与联络工作。根据本行经营发展情况及投
资者关系活动计划,举办业绩发布会、分析师及投资者会议、业
绩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以电话、邮件、
信函及其他网络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四)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进行合作、交流。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本行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财经
公关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事宜,包括发展战略、投
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分析师会议和业绩发布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行《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立
即启动本办法的修订流程,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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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本行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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