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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渝农商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1-02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本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层成员是指总行行长、副行长、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或本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需
经董事会解聘或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大部分成员
须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
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
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评估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并就任何为配合本行
的公司策略而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拟订本行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择标准、程序,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
议;

    (五)制定并审查讨论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就所需作出
的修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时监督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执
行;

    (六)评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七)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相关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权利由董事会赋予,除非受到法律或监管
规定限制。提名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本行应向提名
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若需寻
求独立专业意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在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本行网站公开其职权范围,说明其角色以及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选任某人士为独立董事,有关
股东大会通告所附致股东通函及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

   (一)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
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二)如果候任独立董事将出任第五家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
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三)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

    (四)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审核本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
成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提出本行新任董事和
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需求情况;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
况;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层成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
开 5 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发予委员会成员,并应
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所需审阅的相关文
件。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以
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传签、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在会议议案上写明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并
签字。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与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录人员和出席现
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按
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渝
农商行发[2017]142 号)进行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国家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