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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渝农商行: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1-02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议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
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
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大部分成
员须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
定。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
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方可对委员会的成员进行免
职或委任其他人士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本行薪酬管理基本制度和政策,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政策,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三)拟定、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监督实施;

    (四)审阅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评价结果,按照评
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分配
建议,报董事会批准;

    (五)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相关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行应向薪酬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应在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本行网站公开其职权范围,说明其角色以及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一条    本行应在年报内按薪酬等级披露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层成员的酬金情况。其中,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应
当由监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本行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本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并准备以下资料:

    (一)收集本行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四)提供按本行业绩拟订本行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考评程序:对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资料进行研究讨论,逐项审核;根据履职评
价结果和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报酬数额和奖
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可根据工作
需要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其中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发予委员会成员,
并应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以及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所需
审阅的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一般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以
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传签、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在会议议案上写明赞成、反对或弃权意
见并签字。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录人员和出席现
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渝农商行发[2017]142 号)进行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书面
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国家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