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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南传媒: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15  

						          证券代码:601098        证券简称:中南传媒      公告编号:2017-014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0        -               2017/6/21         2017/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7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96,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98,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0       -               2017/6/21        2017/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盛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
公司 A 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中南传媒证券事务部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营盘东路 38 号
邮编:410005
电话:0731-85891098
传真:0731-84405056


特此公告。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