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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平洋:2016年次级债券(第2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12-19  

						股票代码:601099         股票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 2017-84
债券代码:145260         债券简称:16 太证 C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次级债券(第 2 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2 月 26 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非公
开发行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次级债券(第 2 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支付自 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2016 年次级债券(第 2 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次级债券(第 2 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 太证 C2(145260)。
    3、发行主体: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
    5、发行品种及期限:本期发行的次级债券期限为 3 年期。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7、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评价发行。
    8、债券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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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
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付息款项自付息日期起不另计利息,
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
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12 月 26 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2 月 26 日。
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2、到期日:2019 年 12 月 26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
息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
息。
   14、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止。
   15、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6、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
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本期期限为 3 年的“16 太证 C2”票面利率为 5.26%,本期付息每手“16 太
证 C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2.60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
    2、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2 月 26 日
       四、本期债券的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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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 太证 C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
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太证 C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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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 10%的
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
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伍莎莉、周毅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联系电话:010-88321519、1660
    传真:010-88321587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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