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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平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8-12-1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
人”)。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汇总上报董事会
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日常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收集、
分析、管理并妥善保存公司各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
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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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汇总后,对其中需要披露的信息,按照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编制、审议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及
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根据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会议事项重大信息;非关联交易类重大
信息;关联交易类重大信息;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第九条 会议事项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非关联交易类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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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的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
义务人均需及时报告,其他非关联交易类重大信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
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类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
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类重大信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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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发行新股、实施其他再融资、回购股份及股权激励;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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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十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十四)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
绝对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披露要求,但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
达到上述金额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已经披露的诉讼、
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在公司债存续期间,发生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
资金运营部报告,并同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报告义务人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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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
务的第一责任人。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的义务,并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各自建立完善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体系,以确保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
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
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当指定联络
人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起两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联络人,并通知董事
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报送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
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
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未能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信息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
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对是否涉及重大信息报告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二十一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直接向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或联
络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第一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时回复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详细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重大信
息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报告
义务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
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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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
告,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书面材料。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
告义务人应及时补充提供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情况介绍;
     (二)所涉及的协议、合同、意向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监管部门函件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情况。
     重大信息报送材料原则上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部门章并由第一责任人审阅
签字后方可报送,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该项职责,则报告义务人
应提供书面说明,并直接将重大信息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对
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根据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等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长审核,按照审核意见:
     (一)对需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披露的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在公司召开相关会议
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履行披露程序;
     (二)对无需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重大信息,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
序;
     (三)对无需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二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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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的情
况;
     (三)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况的,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
排;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发生重
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所报告信息不准确或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的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
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遵
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发生重大信息泄
露,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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