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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8-07-13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8-027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9              -             2018/7/20           2018/7/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99,998,27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1,999,723.5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9              -             2018/7/20           2018/7/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

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6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

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 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3 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44 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 2 号

     联系电话:010-69839412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