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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2019-03-13  

						证券代码:601101              股票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9-007
债券代码:122365              债券简称:14昊华01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25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3 月 26 日
    由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发行的 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期
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 昊华 01;代码 122365。
    3、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69 号文”批准发
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5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前 5 年固定不
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债券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间为 201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
    10、起息日:2015 年 3 月 26 日。
    11、付息日:2016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3 月 26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26 日为其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3 月 26 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26 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5、跟踪评级结果:2018 年 6 月 21 日,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14 昊华 01”的票面利率为 5.50%。每手“14 昊华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
为 55.0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25 日。
    2、债券付息日:2019 年 3 月 26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3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昊华 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
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
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
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
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
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
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
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生
   联系人:赫春江
   联系电话:010-69839412、010-60821331
   网址:www.bjhhny.com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
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于蔚然
   联系电话:010-5683949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