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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一重: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0-28  

						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ST 一重              公告编号:2017--046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第一
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45 号)核准,中
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以
下 简 称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 319,782,927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1,550,947,195.95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法律顾问费、验资费等发行费用人民
币 11,280,290.03 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 576,792.45 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540,243,698.37 元。2017 年 10 月 13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事项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中国第一
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7)02002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中国
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签订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账号            截止 2017 年 10 月 12 日专
                                                          户存储金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   564010100100041588          1,541,647,195.95
        哈尔分行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64010100100041588,截至 2017 年 10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1,541,647,195.95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一重集团委托贷款和往来款 155,094.72 万元所形成
的资金缺口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华忠、张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17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