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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成渝: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0-31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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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许湾湾、范颖颖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以董事会书面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股
东大会的议案》。依据该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照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发布于香港交
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的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了会议审议
事项的详情。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3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252 号公司四楼 420 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甘勇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其 中通 过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 投票 平 台 投票 的 时 间为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及
网络方式,统称“与会股东”)共9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93,511,383
股(包括H股共151,968,41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5%;(2)公
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
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此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扩容建设工程项目及
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