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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成渝: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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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倩、李仕珺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成渝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
备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决议》。依据该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
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此外,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
的通函已发布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编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
材料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5 日下午 3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
街 252 号公司四楼 420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黎明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及
网络方式,统称“与会股东”)共11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12,520,194
股(包括H股共124,145,14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703%;(2)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
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二○一八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二○一八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二○一八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独立董事二○一八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境内外二○一八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二○一九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二○
一九年度的国内审计师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一九年度的国际审计师
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审议及批准贺竹磬先生酬金方案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选举贺竹磬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
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获通过,其中,议案一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要求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