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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2016年第一期次级债券2019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9-05-14  

						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19-024
债券代码: 135491            债券简称: 16财通0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期次级债券2019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22 日
       最后交易日:2019 年 5 月 22 日
       债券停牌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摘牌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
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开始支付 2018 年 5 月 2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期间最后一
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6 财通 01(代码:135491)。
    3、发行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票面金额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3 年期。
    6、票面利率: 4.0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6 年 5 月 23 日
    10、付息日: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5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到期日:到期日为 2019 年 5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计息期间: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
    13、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00%。每 1 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00 元)派
发利息为 40.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 1,000.00 元,兑付利息及本金共 1,040.00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停牌日、兑付日和摘牌日等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22 日
    (二)最后交易日:2019 年 5 月 22 日
    (三)债券停牌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四)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五)摘牌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财通 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
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
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
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
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
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缴纳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
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人:居沈卫
    电话:0571-87925135
    传真:0571-87821418
    邮编:310007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联系人:侯强
    联系电话:010-83574559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