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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鼎股份: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1-13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18-00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 月 11 日,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王俊元先生通知,获悉其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厦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对王俊元涉嫌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
俊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俊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俊元是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持股 5%以上的
股东。2014 年 12 月 18 日至 12 月 29 日,王俊元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
方式累计减持 6000 万股华鼎股份股票,减持的股票由“郭某妹”“张某”“邵某
珍”和“钟某庆”证券账户接盘买入;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12 月 14 日,王俊元
又通过本人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 3800 万股,减持的股票由“程某梅”
“何某彬”和“凌某”证券账户接盘买入。

    王俊元将上述减持情况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2014 年 12 月 24 日、2016
年 11 月 7 日和 2016 年 11 月 23 日向华鼎股份报送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
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华鼎股份分别于 2014 年 11 月 23 日、2014 年
                                     1/3
11 月 25 日、2016 年 11 月 8 日和 2016 年 11 月 24 日发布相应的提示性公告。

    2014 年 12 月 19 日至 12 月 30 日,王俊元控制使用“陈某虹”“丁某”和“蒋
某玲”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从“郭某妹”“张某”“邵某珍”和“钟某庆”证
券账户处买回减持的 6000 万股。2015 年 3 月因陈某虹从华鼎股份离职,王俊元
将控制的“陈某虹”证券账户持有的 3000 万股卖给“何某彬”证券账户接盘后,
又安排“丁某”和“叶某虹”证券账户买回。2016 年 11 月 8 日至 12 月 15 日,
王俊元控制使用“丁某”“蒋某玲”和“叶某虹”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从“程
某梅”“何某彬”和“凌某”证券账户处买回减持的 3800 万股。因此,王俊元
2014 年和 2016 年的减持不构成真实减持。

    综上,王俊元向华鼎股份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
导致华鼎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王俊元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和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俊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
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责令王俊元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整改措施及相关说明

    1、王俊元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的行政处罚,
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王俊元先生表示,之前安排前述大宗交易本意为继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但因对法规理解不到位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王俊元先生就上述违规行为向公司全
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其与“丁某”、“蒋某玲”和“叶某虹”为
一致行动人,承诺今后将引以为戒,同时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
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
                                     2/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处罚是对王俊元先生个人的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
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 号)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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