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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鼎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19-02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
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财务报表列报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
业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2017 年 12 月 25 日
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同
时废止。

     根据上述修订内容及要求,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相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务报表格式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务报表格式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1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执行。

     4、变更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修订)第 11.12.7 条款等
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上述修订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
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财务报表格式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
会[2018]15 号),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以下修订:

     (1)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将原“固定资
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将原“工程物资”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
程”;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项目;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将原“专
项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2)利润表

     从原“管理费用”中分拆出“研发费用”;在“财务费用”行项目下分别
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公司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财会[2018]15 号文进行调整。财务报表
格式的修订对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等无影响。

     二、会计政策变更—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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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变更原因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和《关于印发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对《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进行修订。2017 年 5 月 2 日,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财会[2017]14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
订(上述会计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境内上
市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
调整,并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原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以来修订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计》(财会[2017]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四项金融工具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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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变更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修订)第 11.12.7 条款等
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
融 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
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
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
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
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
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
中衔接相关要求,首次执行日不需调整所在年度报告期的比较报表数据,仅需
调整所在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公司将自 2019 年第一季度报
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
                                   4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
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
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相关规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
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
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
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
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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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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