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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鼎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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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义乌华
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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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在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 751
号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49,013,4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653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8,96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65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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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40,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二)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40,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40,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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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40,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40,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9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40,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七)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40,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40,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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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40,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十)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并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40,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注销
股份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40,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十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01 审议通过《关于增选胡晓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 %。

     12.02 审议通过《关于增选谭延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

     (十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3.01 审议通过《关于增选朱永明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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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4,0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90%。

     13.02 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姚乃虹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963,9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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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良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 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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