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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江购物: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9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三江购物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浙豪律(2018)证字第 101-0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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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三江购物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
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会议的公告、公司本次会议的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与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仅供公
司为本次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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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会议的召集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并召开。根据公司董事会刊登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
已就本次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据此,公司本次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第 101 条的规定,召集符合《规则》第 6 条的规定。
     (二)会议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定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召开本次大会。据此,本次大
会召开和通知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规则》第 4 条、第 15 条及《公
司章程》第 54 条的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会议关于本次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
议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公司章程》第
55 条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现场核实,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念慈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
第 101 条、《规则》第 20 条、第 27 条、《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67 条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系依法产生、
有权亦按规定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符合《规则》
第 26 条的规定。
     (二)截止 2018 年 5 月 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及大会秘书处查验: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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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合计,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股东的姓名、
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及持股数量等与登记机构的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该等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并有权出席本次大会并对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大会将予以审议的议案的名称及相
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的内容一致,公司的其他股
东亦未在本次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交付表决的议案未有修改。符合《规则》第
14 条、第 34 条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大会秘书处所作的统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
议之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为 228,809,576.00 股;
     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
公司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38,384,188 股;
     以上合计为 267,193,764 股,占公司总股本 410,758,800.00 股的 65.0488%。
     (二)现场会议表决前,出席本次现场大会的股东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参
加计票和监票;表决时,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及监事一起进行了计票、监票。符
合《规则》第 37 条、《公司章程》第 87 条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为普通决议,以
267,178,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267,193,764 股的 99.9943%)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12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34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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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以
267,178,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267,193,764 股的 99.9943%)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12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34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2%。


     (3)审议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以 267,178,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267,193,764
股的 99.9943%)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12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34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2%。


     (4)审议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以 267,147,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267,193,764
股的 99.9825%)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94,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891%;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0 %;
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


     (5)审议公司《续聘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以
267,178,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267,193,764 股的 99.9943%)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12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34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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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议公司《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
以 267,178,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
数 267,193,764 股的 99.9943%)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12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34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2%。


     (7)审议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为普通决议,以 267,178,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267,193,764
股的 99.9943%)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12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34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2%。


     (8)审议公司《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扣除关
联股东上海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泽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陈念
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以 9,12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其他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权总数 267,193,764 股的 99.8348%)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12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34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2%。


     (9)审议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为普通决议,
以 267,147,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
数 267,193,764 股的 99.9826%)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94,8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924 %;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24 %;
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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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审议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以
267,147,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267,193,764 股的 99.9826%)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94,8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924%;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24 %;
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2%。


     (11)审议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以 267,147,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267,193,764 股的 99.9826%)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94,8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924%;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24 %;
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2%。


     (12)审议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以 267,178,664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267,193,764 股的
99.9943%)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12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34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2%。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持两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存档,经本所
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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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胡力明




                                              耿   超




                                 负 责 人 :罗     杰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201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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