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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江购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修订)2019-08-30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总裁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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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裁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裁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裁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总裁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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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
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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