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10
证券代码:601117 证券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2017-031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3 - 2017/7/14 2017/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9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933,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32,76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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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3 - 2017/7/14 2017/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108 元人民币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含税)。
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缴
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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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972 元人民币。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972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本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每股 0.108 元人民币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765655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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