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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18-04-12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满足《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制度
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
道或传播。
    第四条 公司应当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
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如下信息可进
行暂缓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如下信息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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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且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详
见附件 1)、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 2)以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详见附件 3)。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如申请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办公室应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于董事会办公室。登
记归档内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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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申请暂缓、
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披露此前该信息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信息披露
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披露相关信息的,可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另
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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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                             存档编号:

     申请部门/单位
         经办人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法律法规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
                                   □是         □否
    相关知情人名单

     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         □否
   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董事会秘书登记确认



    董事长签字确认


 注: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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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


    登记单位(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情人身份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注: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
东董监高、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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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在公司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亲属及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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