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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2018-04-12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其证券账户,不得将股
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委托他人交易,视作本人所为。

                          第二章 相关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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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股票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保存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
档案,并通过多种方式在敏感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提醒,协助董事会秘书
协调或组织完成其他具体相关事宜。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
为一个账户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细则以及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
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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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当年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可在次
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登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
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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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
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
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与其相关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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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时,
应当在股份变动当日及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在
事实发生2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负责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股份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增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目的、种类、
数量或金额、增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资金安排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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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当日向公司报告,由
公司负责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报告其减持进展情况,由公司对外披露,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时,在以下情况下需及时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负责披露相关情况:
    (一)超过计划数量(金额)或区间下限50%的,应当及时报告增持进展及
其目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二)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实际增持数量(金额)未过半或未到区间下
限50%的,应当报告说明增持未过半的原因。
    (三)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报告说明未增持
的原因,并于此后每月报告一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四)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股本变动,
报告对增持计划进行的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买卖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当日向公司报告,由公司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增减持情况。
    若增减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减持或未达到计划最低增减持额的,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报告说明原因,由公司负责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时,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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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的,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
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
济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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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公司董事会:
   经问询及董事会确认,本人已进行了公司证券的交易,根据相关规定,现申
报如下:
   姓名:

   身份:□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

   股东账户:

   实际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交易价格:               元/股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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