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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1-05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付饶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一致
认为,胡晓东付饶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
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并具备与其所聘岗位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高
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审议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故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付饶先生为公司
首席财务官。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担保,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及信用状
况做出的,是为了满足其经营需要;
    (2)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公司的合营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3)上述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3、《关于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年
修订)》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
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