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盈利补偿涉及 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盈利补偿涉及 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威合金”)的委托,就其于 2016 年实施的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康奈特”)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或“本次交易”)之交易实施完毕后,因 2018 年度未完成盈利预测承诺 利润数涉及交易对方盈利补偿、股份回购之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本 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博威合金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3、博威合金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博威合金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博威合金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威合金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博威合金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 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博威合金/公司/发行人 指 市公司,股票代码:601137 康奈特、宁波康奈特、 指 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 博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泽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恒运投资合伙企业(有 交易对方 指 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宏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博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谢朝春 博威集团 指 博威集团有限公司 宏泽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恒运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恒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宏腾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宏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博众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博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现金发行股份及支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及向特定对象非 付购买资产/本次交易/ 指 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所持有的宁波康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即指 2016 年度、 盈利承诺期间 指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 《购买资产协议》 指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协 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 《盈利补偿协议》 指 有限公司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 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方案为博威合金拟向博威集团、谢朝春、宏泽投资、恒运投资、宏 腾投资、博众投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康奈特 100%的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博威合金将持有康奈特 100%的股权。 2、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及补充康奈特所需流动资金。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00 万元。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及核准 2016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 订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6 年 3 月 4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博威集团、谢朝春、宏泽投资、恒运投 资、宏腾投资、博众投资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购买资产协议》,与交易对方博 威集团、谢朝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 2016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 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协议>、<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6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谢朝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 1452 号),核准了博威合金本次交易。 2016 年 8 月 1 日,经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博威集团、谢朝 春、宏泽投资、恒运投资、宏腾投资、博众投资完成了康奈特 100%股权过户手 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康奈特已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6 年 8 月 3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天健验字[2016]第 323 号)确认:公司向谢朝春发行 34,760,569 股股份、向 博众投资发行 11,093,995 股股份、向宏腾投资发行 7,050,668 股股份、向恒运 投资发行 5,278,445 股股份、向宏泽投资发行 5,107,460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34,288,272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截至 2016 年 8 月 4 日止,公司已收到谢朝春等五名交易对象投入的价值为 6 亿 元的康奈特 40%股权,公司已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499,999,995.20 元,减除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1,481,552,775.49 元。 其 中 , 计 入 实 收 资 本 197,219,708.00 元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 1,884,333.067.49 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7,219,708.00 元,累 积实收资本人民币 627,219,708.00 元。 2016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 登记证明》,博威合金向康奈特原股东谢朝春、宏泽投资、恒运投资、宏腾投资、 博众投资合计发行的 63,291,137 股股票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上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10 月,博威合金完成了上述新增股份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必要的审批与核准, 本次交易已实施完毕。 二、 本次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及完成情况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公司与博威集团、谢朝春 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对盈利预测期间、盈利预测承诺、盈利预测补偿等内 容约定及实现情况如下: (一)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内,康奈特的业绩承诺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合计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0,000.00 11,700.00 13,400.00 35,10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9,000.00 11,700.00 13,400.00 34,100.00 司净利润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康奈特 2016- 2018 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合计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2,016.93 13,932.74 10,509.39 36,459.06 扣除使用博威合金拨付募集资金的资 金成本及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9,761.67 12,515.79 9,082.66 31,360.11 司股东的净利润 康奈特 2016-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使用博威合金拨付募集资金的资金成 本及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1,360.11 万元,未达到承诺 数 34,100 万元,谢朝春应予以补偿。 (三)资产减值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在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博威合金应聘请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康奈特进行减值测试。若存在减值迹象, 将触发业绩承诺方进一步补偿的条款。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9〕3533 号《减 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于康奈特全部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现值,康奈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02,015.00 万元,扣除股东增资 形成的净资产增加额 51,000.00 万元,合计股东全部权益为 151,015.00 万元, 与重大资产重组时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150,000.00 万元比较,标的资产未发生 减值,业绩承诺方无需因减值测试予以补偿。 (四)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 1、补偿金额及补偿股份数的确定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在补偿测算基准日(各年度 的 12 月 31 日)后应由负责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康奈特公司在利润承 诺期间各个年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出 具专项审核意见。 (1)在利润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 康奈特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博 威集团、谢朝春应就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部分对博威合金进行补偿,补偿 方式为:优先采用股份补偿,不足部分采用现金补偿。 (2)在利润承诺期间各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每年计算一次股份补偿 数,由博威合金以 1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每年实际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①若实际股份补偿数小于零,则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②如博威合金在利润承诺期间各年度有现金分红的,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实际 回购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赠予博 威合金;如博威合金在利润承诺期间各年度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 公式中“康奈特作价/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应包括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行 权时获得的股份数。 ③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 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谢朝春承诺在 2 个月内将等同 于上述回购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公司赠送股份实施 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博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谢朝春及该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其他交易对方外的股份持有者),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 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博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谢朝春及该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所涉其他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后博威合金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 份。 (3)在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博威合金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康奈特公司进行减值测试。 (4)如果康奈特公司期末减值额>利润承诺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 股份价格,则博威集团、谢朝春应向本公司另行补偿。 另行补偿股份数=康奈特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利润承诺期间已 补偿股份总数 若因利润承诺期间博威合金以公积金转增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博 威集团、谢朝春持有的博威合金股份数量发生变化时,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 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5)前述康奈特期末减值额为康奈特作价减去期末康奈特的评估值,并扣 除利润承诺期间康奈特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2、补偿方式实施流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下列任一条件满足后,则博威集团、谢朝春应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通过该 议案后 2 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的事宜:①利润承诺期间各年度标的公司实际 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数;②在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后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利润承诺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按照前述约定实施补偿时,谢朝春优先以所持认购股份进行补偿;如谢朝春 所持认购股份不足以按照前述约定承担补偿义务的,博威集团应在补偿义务发生 之日起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差额,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应补足的股 份总数-已经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无论如何,谢朝春 向公司补偿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数(如公司在盈利承诺期间各 年度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博威集团现金补偿的 金额不超过 9 亿元。若博威集团应当履行补偿义务时无足够现金进行补偿,则 博威集团将以所持股份进行补偿,应补足的股份数=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本次发行 股份的发行价格,并由博威合金以 1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博威集团股份补偿相 关事宜参照前述股份补偿计算和实施。博威集团、谢朝春对上述补偿义务互相承 担连带责任。 (五)补偿测算结果 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约定方法,实施补偿时,谢朝春优先以所持认购股份 进行补偿。利润补偿的测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 计实际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康奈特作价÷本次发 行股份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341,000,000-313,601,148.07)÷341,000, 000×1,500,000,000÷9.48-0=12,713,377 股(向上取整) 同时,因博威合金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现金股利,则该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 博威合金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现金分红 0.09 元,2017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为每股现金分红 0.15 元,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现金分红 0.08 元。 因康奈特不存在减值情形,谢朝春无需因减值测试而支付补偿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博威合金拟以总价 1 元回购康奈特补偿义务人谢朝春持有的公司 12, 713,377 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36.57%,并予以注销;该部分股份不 会上市流通,系各方为了履行承诺义务而由博威合金收购康奈特股份并予以注销 的行为,实质并非股份转让行为,不存在违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 定的情形。若股份回购注销实施日,补偿义务人所持股份不足,则不足的部分以 现金补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博威合金本次回购注销交易对方的股票数量和价 格,符合《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 三、 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 2018 年末减值测试报告》、 《关于 2016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实现情况及拟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部分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公司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的部分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谢朝春以其持有 的公司限售股股份 12,713,377 股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由公司以 1.00 元的价格 予以回购注销。 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实现情况及拟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 的议案》,同意谢朝春以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份 12,713,377 股履行业绩补偿 义务,由公司以 1.00 元的价格予以回购注销。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 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实现情况及拟回购注销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回购注销公司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的部分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谢朝 春以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份 12,713,377 股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由公司以 1.00 元的价格予以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博威合金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所涉业绩 补偿、股份回购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公司 与补偿义务人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镕澺 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