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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燃气: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04  

						                     广 东 国 晖 律 师 事 务 所
                     GUANGDONG SUN LAW FIR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 1001 号公交大厦十六层             邮政编码/P.C:51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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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第二部分 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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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深圳市燃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3 日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 268 号
深燃大厦十四楼第七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2,208,097,23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6.7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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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5,109,8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78,319,874 股的比例为
76.6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2,987,4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78,319,874 股的
比例为 0.1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对《会议通知》
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为: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
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现场会议结束后,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参加现场会议
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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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票会议投票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208,096,975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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