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锁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3
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
第一批解锁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锁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公司2017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收益率11%,不低
于10%,且不低于行业均值7.39%;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2017 年 度 比 2015 年 度 增 长 为
34.61%,不低于20%,且不低于行业均值11.43%;公司2017
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为26.33次,不低于20次,且不低于行业均
值13.21次。公司满足解锁的业绩条件。
3.本次持有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2017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均满足解锁的条件。
4.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解锁30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5,273,440股限
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柳木华、徐志光、张国昌、刘波、黄荔
2018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