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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13  

						         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讨
论的《关于聘请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1.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 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等
综合情况的基础上,独立董事认为杨玺先生拥有所聘岗位履行
职责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 同意聘任杨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事项
    1.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孙辉先生、刘钊彦女士离职,
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和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上述人
员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回购价格乘以回购数量之积回购
注销孙辉先生、刘钊彦女士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此意见


深圳燃气独立董事:柳木华、徐志光、张国昌、刘波、黄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