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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燃气:关于公司债券“16深燃01”2019年付息公告2019-07-03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9-034



            深圳燃气关于公司债券“16深燃01”
                    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10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7 月 11 日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
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
简称“16 深燃 01”或“本期债券”),根据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公众投资者)》和《深圳
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
关条款规定,公司将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支付“16 深燃 01”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16 深燃 01
    3、债券代码:136530
    4、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发行人第 3 年末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发行票面利率为 2.97%。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
前 3 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
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
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
至 2021 年 7 月 10 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
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0 日。
    10、起息日:2016 年 7 月 11 日
    11、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7 月 1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
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本金兑付日:2021 年 7 月 11 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11 日。在兑付登记
日次日至本金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16 深燃 01”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前述日期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16 深燃 01”的票面利率为 2.97%,每 1 手“16 深燃 01”(面
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9.7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10 日
    2、本次付息日:2019 年 7 月 1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9 年 7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深燃 01”持
有人。2019 年 7 月 10 日(含)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19 年 7 月 1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
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
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
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真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 268 号
    电话:0755-83601139
传真:0755-83601139
联系人:谢国清、黄雪玲、龚安定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联系人:杨亮亮、戴卓伦
3、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