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国 晖 律 师 事 务 所 GUANGDONG SUN LAW FIR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 1001 号公交大厦十六层 邮政编码/P.C:518036 Add:16th Floor of SBG Building, 1001 Lianhua Branch Rd. 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C 电话/Tel:86-755-83033110 传真/Fax:86-755-83033022 网址/Website: http://www.sunlawyers.com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深圳市燃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 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 268 号 深燃大厦十四楼第九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应按照《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7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 2,501,784,56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6.97%。 1.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2,418,937,8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4.09%。经验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82,846,7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对《会议通知》 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为: 1.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7 2.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的议案); 6.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 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现场会议结束后,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参加现场会议 的统计数据。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票会议投票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 4/7 1.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501,765,361 股同意,19,100 股反对,1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以普通决议审议 通过该项议案。 2.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501,765,461 股同意,19,1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 3.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501,765,361 股同意,19,100 股反对,1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以普通决议审议 通过该项议案。 4.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501,765,361 股同意,19,100 股反对,1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以普通决议审议 通过该项议案。 5.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501,765,361 股同意,19,100 股反对,1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以普通决议审议 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出席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49,265,274 股同意, 5/7 19,1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6.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501,765,361 股同意,19,100 股反对,1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以普通决议审议 通过该项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501,765,361 股同意,19,100 股反对,1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以普通决议审议 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出席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49,265,274 股同意, 19,1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7